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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纪律(监察)机关 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共中央华南分局于1950年3月成立了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华南分局纪委”),办公地点在广州市梅花村34号。 195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华南分局,成立中共广东省委。同时,华南分局纪委过渡为中共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委纪委”),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合群一马路省委大院内。是年9月,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广东省第二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简称“省监委”),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合群一马路省委大院内,省委纪委自然取消。 1959年2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召开的全国第四次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决定将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名称改为“党委监察委员会”。同年2月12日,中共广东省委批准,对广东全省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名称进行更改,省监委也相应改为中共广东省委监察委员会(简称“省委监委”)。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全省各级党委监委相继瘫痪。随后,党的监察机构被撤销,监察机关的干部被调离机关或下放劳动,党的监察工作遭到了全面的破坏。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和县以上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据此,1978年4月召开的中共广东省四届一次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委纪委”),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合群一马路省委大院内。 1983年2月24日至3月4日召开的中共广东省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据此,是年3月18日,中共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改为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纪委”)。 二、行政监察机关 1951年3月6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简称“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海珠北路净慧街7号。同年7月,迁至广州市德宣东路省人民政府大院内。 195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决定将原省一级人民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省监察厅”。根据这一决定并经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同意,1955年2月22日,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改名为广东省监察厅。 1954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根据这个决定,是年6月10日,中共广东省委发出撤销广东省监察厅的指示。6月2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通过了撤销广东省监察厅的决定。7月5日,广东省监察厅停止办公。 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据此,同年9月5日,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组建广东省监察厅。1987年11月,广东省监察厅开始筹建,办公地址在广州市省委组织部东湖招待所六楼。 三、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大后,党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根据党中央的决定,经中共广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广东省监察厅于1994年1月合署办公。是年2月28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宣布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机关正式合署办公,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合群一马路省委大院内。 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监察厅仍属省政府机构序列,受省政府领导。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后,仍实行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下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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