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头条新闻 >正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期:2019-12-29 08:56:20    

“这次证券法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区矫正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森林法等法律进行解读。

据了解,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首先是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比如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该法还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据介绍,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即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次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增加了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就是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

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15条还增加了关于诚信档案的规定,证券市场行为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要列入诚信档案。该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违反本法会导致违法者的社会信用评价降低。

“通过法律责任、处罚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还要受到一定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受到一定减损,在行为和活动上受到一定限制,从而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针对群众一直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强基层”作为一个重要着力点,明确规定了国家在规划制定和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以基层为重点。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下沉,助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特别提到了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同时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比如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和退休返聘措施,加强队伍建设。还规定了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助和养老政策。大力加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

“这些规定将为我们基层边远贫困地区的卫生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基层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据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亮相,这也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附件:

      主办单位: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合作单位: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10233762号

      nyqfw@gd.gov.cn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