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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70年 | 新中国第一个反贪污条例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来源:《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     日期:2019-10-10 08:52:05    

通过法制来解决党和政府机关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是党和政府非常关心的一项工作。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始制定有关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朱德于1950年5月6日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一文中说:“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贪污腐化的行为,我们将请政府制定并颁布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案例》,使任何一个贪污国家财产的人,都逃不脱应有的惩处。”同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上,初步讨论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同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反贪污条例


该条例共十八条,第一条阐明制定条例的依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阐明贪污罪的定性:“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第三条至第五条阐明对贪污罪的处理、处罚原则等内容。

此外,条例对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盗窃、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以谋取私利的,也规定了惩处办法。

该条例于1952年4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予以刊登,同时刊登了彭真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这个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所揭露的事实和所蓄积的经验而制定的。此外,还阐述了制定这个条例的重要性:“现在为了对贪污分子和盗窃分子分别予以惩治,为了巩固‘三反’和‘五反’运动已得的胜利,并继续和一切贪污与盗窃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制定一个法律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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