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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纪委通报7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8-13 16:23:26    

  一、端州区大冲社区居委会干部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端州区大冲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杜肇昌,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朱建军和党总支委员、居委委员李春华等社区干部,未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分别于2014年4月、5月以节日加班为名滥发“五一”、“端午节”补贴共计34500元。2014年5月至8月,杜肇昌等居委会班子成员以开展村务工作为名义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28万元。2015年4月,端州区纪委对杜肇昌、朱建军、李春华进行党纪立案检查。

  二、封开县南丰镇小玉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林爱荣收受群众好处费案。2008年至2012年,林爱荣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全倒户申请住房重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每户1000至8000元不等,收取26个农户的好处费,共计75000元。2015年4月,封开县纪委对林爱荣的违纪行为进行党纪立案检查,并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四会市石狗镇石狗村委会妇女主任陈洁梅挪用资金案。2006年1月至2014年9月,陈洁梅利用负责管理圩尾村小组集体资金的工作便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存取圩尾村小组集体资金,将个人资金和集体资金混存在一起,用于做家庭生意和村小组集体开支,其中涉及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36万元。四会市纪委对陈洁梅进行党纪立案检查。

  四、高要区蚬岗镇蚬三村干部违规处置集体资产案。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蚬三村村委会主任李大欢,村委会副主任李锦成,村委会委员李广成、李伴英、杜捷英、李广明等6名村干部以私下协商的方式发包了13宗村集体鱼塘承包合同,总承包金额为3303109元。在上述发包行为中,该村委会均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商议,没有公开招投标,也没有按规定上报蚬岗镇政府审批备案,直接由李大欢、李锦成、李广成、李伴英、杜捷英、李广明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2015年4月,高要区纪委对上述6人进行党纪立案检查。

  五、广宁县洲仔镇委原副书记马剑洪等人贪污高速公路生态景观林建设用地租金案。2012年,马剑洪在任洲仔镇委副书记(正科级,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期间,伙同洲仔镇分管林业工作的镇委委员程进明、镇林业站站长罗展文,在二广高速公路洲仔镇路段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作过程中,蒙骗村民,私下将村集体土地列为生态景观林建设用地,并以6名农民名义申领县财政专项资金。2013-2015年,马剑洪、程进明、罗展文三人将广宁县财政局拨付的生态景观林建设用地租金147679.2元进行私分。2015年6月,广宁县纪委对上述3人进行党纪立案检查,并移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六、德庆县回龙镇生平村委会干部公款旅游、滥发补贴案。2013年3月,时任回龙镇生平村村委会支书、主任崔海琛组织村委会干部家属共11人到封开县小桂林旅游,共花费2387元,以参观麒麟李种植技术名义在村委会支付;2014年11月初,时任村委会主任黎培成、副主任崔海琛组织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共32人到清远旅游,共花费4060元,以召开高速便道会议工作餐名义由村委会支付。此外,该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及报回龙镇府同意的情况下,分三次发放村委会干部奖金、汽油费、电话费等补助共51100元,其中黎培成领取补贴10200元,崔海琛领取补贴10200元,陆伟松领取补贴8700元。2015年5月,德庆县回龙镇纪委分别对黎培成、崔海琛、陆伟松进行党纪立案检查;6月,回龙镇党委给予黎培成、崔海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陆伟松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崔海琛、黎培成、陆伟松等人将公款旅游个人应付的款项及违规领取的补贴全部退回村委会集体账户。

  七、怀集县诗洞镇健丰村委会原主任范火明套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案。2014年5月8日,范火明以“健丰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诗洞镇农办提交《关于发放2012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请示》并获批准,资金到帐后,范火明制作《健丰村委会项目支出发放表》,发放金额共计180630元,发放农户领款签名、开支凭证村委会干部签名以及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签名,均由范火明冒充。2014年5月15日,范火明到诗洞镇财政所办理了该笔资金支出的报账手续并提取了现金。2014年6月13日,范火明自行决定将27600元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放到健丰村委会下辖的大江一、大江二、何屋、沙洲、水足口、出范、入范等7个经济社合作社,余款153030元至案发前一直由范火明个人保管存放。2015年2月13日,怀集县纪委对范火明进行党纪立案检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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