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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札记 | 无人签收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期:2020-03-04 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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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一天,我和同事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举报电话,反映执行法官没有依法向他送达执行通知书就将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他出差在外无法购买返程车票。

原来,李某某涉及一起借贷案件而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6万元。虽然李某某是被执行人,但他并没有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而正常情况下法院只会在被执行人已经接到法院的通知并且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们立即组成核查组,展开初步核实。调阅执行卷宗后发现,卷宗中有向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原始文件,并且投递员还在退回的邮件上注明了5日内连续3次投递均找不到李某某的情况。

难道是李某某在此期间外出不在家?带着这个疑问,核查组向李某某进行核实。李某某坚称,他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就是现住址;投递员投递的那个时间段,他就没有外出过。李某某还表示,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邮寄的所有法律文书,他都能收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又找到投递员,请他回忆一下投递的细节。投递员仔细地看了投递单后肯定地说,他对这个邮件印象很深,因为这个邮件没有收信人的电话号码,他费了好大劲才搞清楚,邮件地址上写的那栋楼几年前就已经拆迁了。

问题出在哪里?大家一筹莫展。这时,核查组成员方肃提出应当调阅法庭审理卷宗,因为根据规定,在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李某某提供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书面确认法院给李某某寄信的地址,以保证李某某能够收到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

但查阅结果却令人诧异:执行法官邮寄执行通知书的地址与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不一致!

经过进一步核查才发现,原来,李某某几年前从原来的住址搬到了现在的住址,但他并没有到公安机关更换身份证。在审理阶段,当法院要求李某某提供身份信息时,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审理法官将李某某身份证上的信息记载到了判决书上。于是,执行法官也按照判决书上载明的李某某的地址向李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李某某收不到邮件的疑问:法庭审理阶段对当事人基本信息把关不严,错误地将身份证上的信息登记为实际信息;执行阶段不到审理卷宗中找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而是想当然地以判决书载明的住址代替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至此,事实已经查清,我以为可以了结了,但组长却要求,核查不能到此结束,要从点向面延伸,查明这是个例还是普遍性问题。进一步核查发现,这并不是个例,还有一些执行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我们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监察建议,建议法院重视核实当事人基本信息,建立审判环节与执行环节法律文书送达衔接机制,以防止出现类似问题。最终,法院采纳并落实了建议,堵塞了这一工作漏洞。

这次核查工作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要注重深挖问题根源,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这也是今后我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的。

(谢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