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立健全“四权分离” 规范审计权力运行

来源: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   作者:南粤清风网   时间:2020-11-02 18:04:14  浏览次数:-  

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把纪检监察工作与驻在部门主责主业相融合,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省审计厅进一步完善审计计划、执行、审理和整改“四权分离”机制,有效防范了廉政风险,有力发挥了审计的反腐“尖兵”和“利剑”作用。

省级审计机关先行先试。在近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中,广东省审计厅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理、整改“四权分离”原则,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完善。审计项目计划拟订、管理和整改监督等职能从各个部门中剥离出来,结合原已独立出来的审计业务审理工作,省审计厅建立了“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为龙头、各审计业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法规审理部门专门把关审计业务质量、整改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从实践来看,“四权分离”有效解决了审什么、怎么审、如何评价定性、如何整改落实等权力集中在同一个内设机构的问题,切实堵塞了管理漏洞,有效防范了审计执法中的廉政风险。

在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推广实施。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广东省立足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提出“按照科学高效、因地制宜、合理调配、统筹管理的原则,优化全省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审计力量”。省委编办、省审计厅认真总结审计“四权分离”的有效做法,并将之上升为全省审计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级审计部门可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理和整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审计部门内部运行机制,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优化完善内设机构提供了依据。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有15个地级以上市和45个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四权分离”的要求,独立设置审计项目计划、法规审理、整改监督等处(科)室与审计业务处(科)室并列,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其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也按照这一原则,调整了审计机关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巩固健全完善“四权分离”模式。从广东实践来看,审计“四权分离”能够有效加强审计机关内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范审计执法风险,增强审计监督权威性和公信力。广东省审计厅针对计划、执行、审理、整改等环节,还先后研究制定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审计项目实施办法、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审计整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巩固审计“四权分离”经验成果。

“四权分离”模式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有力促进了我省审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省审计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内生动力。2019年,全省审计机关共完成审计项目2682个,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08.96亿元,为国家增收节支70.79亿元;全省提交重要审计信息2632篇,被批示采用748篇,有效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全年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处理事项549件,移送处理人员178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全省共审计领导干部989名,查出负有直接责任问题金额21.30亿元。对133个审计项目、3036个审计查出问题开展阶段性整改监督,整改问题金额3420.12亿元,整改率达99.5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