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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层分级 云南规范受理省级部门问责事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期:2018-12-21 09:22:53    

  为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受理省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分类、分层、分级进行问责处理,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规范受理省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试行)》,并对委机关进一步做好问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和规范。

  《工作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省纪委监委受理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督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省管单位和省管干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问责事项。《工作办法》坚持“分类、分层、分级”问责原则,坚持深化“三转”,立足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的监督、检查的检查、问责的问责”职责。《工作办法》明确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涉及省管单位和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监委受理并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州(市)党委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州(市)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处理;涉及省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直接进行问责处理。

  《工作办法》明确规定,需由省纪委监委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督促省级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形成问责调查报告,以部门正式文件规范移送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对省级有关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主要进行责任调查和印证式核查、监督式核查,发现问责事项事实调查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意见建议不恰当的,应当责成省级有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对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规范移送和受理问责事项,精准高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为进一步厘清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在问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关系,《工作办法》下发后,省纪委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相关职责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进一步规范问责事项的十三个办理流程,提高问责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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