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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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邱某恒涉嫌受贿罪一案。邱某恒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职权,先后索贿受贿达160多万元,案发后,邱某恒被佛冈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邱某恒一案成为清远市监察委、佛冈县监察委成立后采取留置措施的首例案件。
5年索贿受贿160多万元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邱某恒利用其担任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之便,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过程中,为当事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索贿、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60多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今年1月31日,邱某恒被佛冈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邱某恒一案成为清远市首例实施留置措施、由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3月22日,佛冈县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邱某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表达了意见,邱某恒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过3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现场“零距离”开展廉政教育
为使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切身感受法律的威严,佛冈县纪委监委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50余名领导干部到现场“零距离”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其中一位带队领导表示:“这种‘零距离’的旁听警示教育非常触动内心,今后一定要以此为鉴,权力与责任对等,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
“此案是清远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采取留置措施的首例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实现公诉程序、审判程序和监察程序的有序衔接,彰显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佛冈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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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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