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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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着三四个人的会议室内显得十分安静,只听见低沉的声音:“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违反‘收支两条线’等规定……作为单位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春节前,我与室主任一同到某局送达处分决定书。我们宣读完毕后,将处分决定书递给对面的受处分对象张某。他接过去看了又看,然后用力把纸摁在了桌子上。此时他神情凝重,喉结动了动,似乎是还没有组织好语言,想说什么又没有说出来。我心中暗道:不好,今天只怕是碰到一名喊冤叫屈的。
去年以来,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入实践,我们连续处理了一批轻微违纪问题,按照规定,对涉事的党员干部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但是其中个别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不服气,认为纪委不讲人情,芝麻大点的事情抓住不放,小题大做。
今天这名受处分对象张某就在审理谈话时反复向我们解释,他们因为单位办公经费不足,就打政策擦边球周转资金,他认为自己没贪没拿,是客观原因不得已为之,自己尽心尽力为单位工作着想,受个处分实在冤枉……
“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张某开口后的第一句话让我惊诧不已。随后,他又缓缓说道,“我也没什么可抱怨的,尽管当时确实有客观原因,但这一行为违纪属实,这次你们查处后,我们及时整改,否则还不知道以后要惹多大麻烦,这个处分挨得不冤。而且我也打听过了,市里与我这种行为类似的,也受到了相应处分,有的人受到的处分甚至比我还重,说明你们充分考虑了我们的客观情况,确实从轻处理了,我感谢你们。”
目送张某走出会议室,我长出了一口气,向一同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室主任打趣道:“不怕工作苦与累,就怕受处分对象不理解啊!多亏那天审理谈话时,您叮嘱我们耐心地跟他多聊会儿,不然不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室主任笑着提醒我:“他能够诚恳接受处分结果,说明你们前期工作做得不错,但不能大意,后续的回访教育,你们仍然要和派驻纪检组及该单位党委衔接好,严格按时间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好,这样才算是把工作做到位了。”
是啊,受处分对象因为客观原因轻微违纪而受到了纪律处分,心里难免会有想法。但只要我们工作尽职尽责,对他们充分尊重、理解,不仅能化解受处分对象的抵触情绪,还能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这种从对立到统一的变化是可喜的。这种变化不正是得益于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对“治病救人”职责、对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变的坚守吗?(上官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