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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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要求,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巩固深化,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层层设防作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是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进一步推动全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四种形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着眼解决新时代党的建设深层次问题,总结运用建党百年管党治党经验,创造性提出“四种形态”,并推动写入党章等党内法规,内涵不断丰富、效果不断提升。“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既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又保护和激发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新征程上党的使命任务更加艰巨繁重,越是如此越需要加强纪律建设,通过用好“四种形态”重要抓手,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的前提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均对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部署,四次全会公报进一步提出“巩固深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四种形态”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在精准、规范、有效上下功夫,把“四种形态”运用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全过程各方面。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注重用好第一种形态。从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占比达58.1%。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守住第一道关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小错到大错、从量变到质变,真正管住“大多数”。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推动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学纪才能知纪,明纪才能守纪。要坚持教育在先,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系统及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督促深学细悟、入脑入心,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整体,犹如四道防线,逐级递进、层层设防。四次全会公报明确要求“发挥层层设防作用”,就是通过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在问题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及时纠正,切实维护纪律刚性、严肃性。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纪法标准、思想态度等具体情形,区分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把握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适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毋枉毋纵。正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将纪律教育融入全程,促使犯错误的同志发自内心知错悔错改错,真正做到教育人、帮助人、挽救人。
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四次全会公报明确指出,“着力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深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质量评查,防止问责不力或泛化简单化,树立鲜明的监督执纪执法正导向。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澄清正名,旗帜鲜明为清白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认真开展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回访工作,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既让其重视、警醒、知止,又帮助其卸下“包袱”、轻装前行,在严管厚爱中激励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