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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日期:2025-08-31 1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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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是指利用手机APP、微信群、小程序等数字化工具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痕迹、轻实效,重表面、轻实质,严重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问题。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与时俱进增加了“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相关规定,对于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准确把握表现形式。一是数字化工具和平台建设过多过滥。有的地方通过政务应用程序、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等多种数字化手段布置任务、收集数据或提供管理服务,并强制要求推广安装、定期登录使用。二是脱离实际、过分强调数字“留痕”。比如,要求基层工作人员频繁上传不必要的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简单以工作留痕来评价工作成效。三是滥用排名考评。有的地方把关注点赞、转发评论、积分排名等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导致出现一人多机刷票、摊派投票任务等形式主义问题。四是层层加码、多头填报。要求基层通过政务应用程序多头重复填表格、做台账、报材料等,并层层加压,随意加任务、加指标,给基层工作带来负担。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一是深刻理解该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打造政务APP、建立工作群是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但少数党员干部没有科学合理运用,将其异化为数字枷锁、痕迹竞赛,脱离了实际、增加了群众负担,背离了数字政务的初衷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二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主观上确有过错,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行为,且行为是其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或者是其主观过失的客观表现。“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主观上一般是为了谋取政绩、数据出彩、排名靠前等,其特点是谋取个人或单位的所谓成绩,而并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或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虽有主观过错但并未实施客观行为,则不宜认定为违纪。三是准确把握责任主体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某省人社厅开发了一款服务特殊群体的就业小程序,未经调研论证,便给区县制定脱离实际的注册任务目标,要求强制推行,严重加重基层负担。该厅就业处处长王某在小程序开发运营过程中强制推行,系具体的实施者、执行者,是直接责任者;分管该项工作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某对王某脱离实际强制推行行为监督管理不力,负领导责任。四是准确把握“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根据《条例》规定,该行为必须造成一定后果才构成违纪。严重损害主要是指造成国家资财浪费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引起群众强烈反应、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等。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相关违纪行为的处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如某县为了在推广使用某款APP工作中出成绩,向20余个乡镇(街道)下达使用APP的年度任务数。为完成任务指标,有的乡镇出现大量编造虚假信息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该县相关责任人在前期推广使用APP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违反《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后期对APP数据的核查工作中,还存在对乡镇上报的虚假信息、异常数据核查不力的失职行为,又违反《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规定,此时应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两种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二是注意把握取证要求。“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违纪行为和损害后果多数都体现在网络上,要严格遵守电子数据取证要求,规范高效取证,把握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是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在数字政务管理服务探索工作中缺乏经验、无意过失等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