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的若干监察理念
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一天,广东省清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梁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前一天,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这一系列通报,充分表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坚强意志。
灯下黑,原本说的是一种照明现象,经历过煤油灯时代的人更有切身感受。20世纪80年代末,我在肇庆市封开县一个乡镇待过一年,那里每天晚上只供1个小时的电,其他时间就是点煤油灯或蜡烛。不难看到,无论是煤油灯的灯座还是蜡烛的烛台,都因为遮挡而使光亮照不到灯下的那一部分,从而形成一个阴暗区域。那么,以防止“灯下黑”来借喻对职司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的监督,非常贴切、形象。
最早在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我国的监察制度已经萌芽。讽齐王纳谏的邹忌有个观点,国家要在战国群雄中傲然屹立,不仅要“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而且要“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秦始皇一统之后,开始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一般监察官员则称御史,开始时还有负责图籍秘书那部分,后来则专司弹劾。而不同的时代,监察的内容自然有别。《通典·职官典》载汉武帝时对二千石官员的监察有这么几条:是否违法贪赃,是否残害百姓,是否任人唯亲,是否放纵子弟,是否勾结豪强。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尸位素餐或面对豪强噤若寒蝉的监察官员也有相当一部分。如《宋书·王弘传》载,刘宋初建,王弘弹劾谢灵运,“力人桂兴淫其嬖妾,杀兴江涘,弃尸洪流。事发京畿,播闻遐迩”,这样的人理应免官、削爵土,“收付大理治罪”;他同时指向御史中丞都亭侯王准之,“显居要任,邦之司直”,但是无所作为,“若知而弗纠,则情法斯挠;如其不知,则尸昧已甚”。
监察官员的地位、使命唯其重要,严格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加强对其自身的监督,历来也非常受到重视。北魏元晖给孝明帝的上疏中说:“御史之职,……若选后生年少、血气方刚者,恐其轻肆劲直,伤物处广。愚谓宜简宿官经事、忠良平慎者为之。”他这里强调的是监察官员的素质和经验对强化监察职能的重要性。后来他上书论政要,又说到“御史之职,务使得贤。必得其人,不拘阶秩,久于其事,责其成功”。
北魏还有个很有名的监察人物高道穆,他秉承前人“罚一人当取千万人惧”的监察思想,敢于碰硬。相州刺史李世哲是尚书令李崇的儿子,“贵盛一时,多有非法,逼买民宅,广兴屋宇”。高道穆毫不客气,“悉毁去之,并发其赃货,具以表闻”。高道穆的可贵之处,还在于他谈到了“灯下黑”。为了避免“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他建议“置司直十人,名隶廷尉……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事讫与御史俱还……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
中国的监察理念无疑是随着对官员腐败严重危害认识的逐渐深入而逐步完善发展的。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经受着更大的考验。然而,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关于防止“灯下黑”的提醒以及清除害群之马的果断行动,都是非常必要的。(作者系南方日报社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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