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蝇贪”现形记
——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新地村民小组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
“听说何某贤、何某相、何某新、何某志被判刑了?”
“判得好!这帮害群之马,是典型的‘蝇贪’。”
……
2020年9月,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打古村新地村民小组组长何某贤、会计何某相、出纳何某新、村民代表何某志被判刑的消息迅速传遍了新地村民小组,当地村民听闻后无不拍手称快。
这是清城区监委成立以来查办的第一例村民小组干部留置案。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18年8月27日,清城区纪委监委在查办上级交办的谭某泉、向某珍违法案中,发现横荷街道打古村委会新地村民小组组长何某贤等4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初核,认为此问题线索是村民小组干部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事务来损公肥私、侵害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经报请批准,清城区纪委监委迅速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涉案村民小组干部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由此揭开了新地村民小组原组长何某贤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在为社会老板办理返还用地过户手续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好处费的事实。
惺惺作态“谋私利”
经查,2010年1月8日,清远市清新区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打古村委会新地村民小组购入新城西E45地块,后因资金紧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3月至7月,该公司老板谭某泉欲以新地村民小组名义成立公司,并将该地块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过户到公司名下,以便开发或转卖。为此,谭某泉通过中间人请何某贤吃饭,请他配合发动村民签名同意。何某贤想要吊吊谭老板的胃口,故意不表态。谭某泉为了达成目的,一再恳求何某贤,并主动提出完成该地块过户手续后,会给何某贤几十万元的好处费。何某贤见时机成熟,以要给村民签名费和误工费为由开口索要至少40万元,谭某泉无奈妥协。
沆瀣一气“捞好处”
不久,何某贤召集村里的会计何某相、出纳何某新、村民代表何某志聚餐,共商“大事”。饭桌上,何某贤绘声绘色地将自己如何“吊谭老板胃口”的好戏演绎了一遍,听得何某相、何某新、何某志直夸村长有本事、会赚钱。4人当场商定了分钱的方案:村民早在七年前就同意将地卖给老板谭某泉,在卖地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村小组有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所以,只要给签名的户代表一人500元,准能把事办成,余下35万元就可以由4个人瓜分了。很快,何某贤等人利用村小组干部职务之便分头入户征求意见,取得了超过70%的户代表同意,遂以新地村名义成立了清远某投资有限公司,谭某泉任法定代表人,返还地所有权人变更为新地村经济合作社,并作价入股该公司。紧接着,谭某泉再将公司全部股权转移到其妻子名下公司,完成权属转移。
完成过户手续后,何某贤等4人开始“坐地分赃”。经核实,谭某泉给的40万好处费中,除5万元作为组织村民签名费用外,另35万元,何某贤作为带头者“功劳”最大,分得13.25万元,其他3人积极参与“功不可没”,各分得7.25万元。
调查终结后,清城区监委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何某贤、何某相、何某新、何某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9月,何某贤等4人均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受到了法律严惩。
早在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已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管对象,村干部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最基层干部,也在监察机关监督范围,若有违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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