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党员干部参加迷信活动的定性

来源:党风   作者:陈 澍 黄 磊   时间:2022-03-28 17:05:41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甲,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热衷风水卜算,其察觉组织对其审查调查后,在某天参加全市性会议期间中途离场去购买豆、米、酒等贡品,并缺席原定下午召开的会议,与一“大师”前往某处祭拜,祈求不被立案查处。

  乙,中共党员,某县县长,十余年前找一“大师”将自己的命理运势从30余岁一直推算到60余岁并记录成册,且经常进行批注研读,相信能够官运亨通,其还利用大量风水配饰在办公室布置“风水阵”。

  丙,中共党员,某局副局长,喜结“高人”为自己“指点迷津”,在某次被提拔后认为与一“高人”为其做法事念经有关,遂每年向该“高人”寄送钱财。为求能够换届提拔,其听信“高人”所言,花费几百万元在多地请多人做法事“加持”。

  丁,中共党员,某区副区长,其老母亲有供奉观音习惯,每逢特殊节日,丁都会买些香火、水果等贡品陪同老母亲在家一起供奉,祈求家人平安。某次节假日在管理服务对象安排下,携家人前往普陀山游玩,在游玩过程中陪同母亲等家人烧香拜佛。


  【分歧意见】

  上述党员干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共产党员所信仰的是唯物主义无神论,只要实施烧香拜佛、占卜问卦、看风水、做法事等行为,就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丙已对迷信活动产生心理依赖,并受迷信心理支配做出各种迷信行为,尤其在被组织查处、换届提拔等关键节点,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立场,应认定违反政治纪律。丁主要为求家人平安,并无做出违背党员信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评析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了调整和规范,改变了以往将“搞封建迷信活动”归类为“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规定,将“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纳入政治纪律行为,充分体现中央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的第一标准。

  上述意见中,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主客观相一致的维度去考量

  本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迷信活动仍然为之;客观方面是参加或实施了迷信活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党员干部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把勤政廉洁、群众口碑作为工作评价标准,而不应只牵念职务升迁,甚至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在有错误时,面对组织查处应当主动投案、改过自新。而甲、乙、丙作为共产党员,本应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却丧失正确信仰,放弃理论武装,选择把鬼神迷信作为人生信条和行为准则,并指导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二、从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的维度去考量

  根据《条例》规定,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知道是迷信活动后立即退出的,或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丁在家中陪同母亲的供奉行为,更多是尊重老人或祈福性质的行为,其“不信马列信鬼神”的性质表现不明显,也未造成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三、从与正常宗教、民俗活动相区分的维度去考量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条例》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但宗教团体进行合法的宗教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党员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活动仪式,也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现实中也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这些活动确有不妥的,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丁赴普陀山是单次、短时行为,具有传统民间祈福性质,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但其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可认定违反廉洁纪律。

  综上,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根据上述三个维度对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进行定性考量,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陈澍系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黄磊系江门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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