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
发现的原超计划生育行为如何作出纪律处分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程某的超计划生育行为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2016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国家计生政策全面调整,已全面放开二胎,程某有两个孩子,符合目前国家计生政策,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宜再追究其违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主要理由是,程某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8月,应依据其行为时的法规政策处理,根据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1998年下半年出台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清理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违纪,依据2016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及2018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本人态度等因素给予其纪律处分,但不必然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我们的意见
我们赞成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在国家已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大背景下,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16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该法并未规定溯及既往条款。因此,对发生在2016年1月以前的超计划生育,即使是在2016年1月以后才发现的,也应当依照行为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来判断。按照生育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属于超计划生育的,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演变为计划内生育。程某掩盖已实际生育女儿的事实又生育儿子的行为,违反了行为时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属于超计划生育。
(二)关于程某的超计划生育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问题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按照新条例规定处理。新条例删除了2003年旧条例中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并不是因为超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是违纪,可以不再处理,而是将所有其他违法行为都归入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对于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应按照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予以处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超计划生育行为,均明确指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综上,新旧条例均认为超计划生育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应认定程某构成违纪并给予处分。
(三)关于条规适用及处分档次的问题
鉴于2018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5月31日施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条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取代了2016年原条例中“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现行计生法规和程某1998年超计划生育行为时的计生法规政策比较,没有规定超计划生育违纪行为必须给予开除处分,相对处理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对程某拟定处分档次时,可不必然予以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而是应结合案件情况、个人态度、违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引用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应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可以看出,本案中“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对程某违纪行为的处理,而不是对其违纪行为的确认。需要指出的是,1998年广东省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先后出台《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清理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对党员、干部作出严格要求,程某1998年8月在已超计划生育的情况下,不如实向组织申报,情节较重,应予从严处理。
生育政策以及党纪条规的调整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纪法衔接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尚未结案的案件,对于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即已经依法依规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而不能“翻烧饼”,这也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应有之意。(作者系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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