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如实报告出境情况的行为

来源:谢敏贤   作者:南粤清风网   时间:2018-01-05 22:46:19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梁某,中共党员,某局科长。

2016年,梁某在4次前往澳门之后,为规避领导审批和公务员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再次前往澳门,两次持有普通护照分别签注前往老挝和越南,经珠海横琴口岸入境澳门后在澳门停留,次日返回,未前往老挝和越南。

二、分歧意见

对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没有如实填报个人出境情况,构成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违纪行为。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对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如实填报,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追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不如实报告个人出境情况,构成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纪行为。梁某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避领导审批和公务员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备的情况下出境,并在上级组织考察时又企图掩盖事实,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予以追责。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从主观上,梁某起意于隐瞒个人去向。梁某在4次前往澳门之后,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其单位领导不会再批准其前往澳门的港澳通行证签注。为规避领导审批和有关规定,梁某以普通护照签注的方式前往老挝和越南的,其间在澳门停留,隐瞒个人真实去向,达到前往澳门的目的。

第二,从客观上,梁某已完成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纪行为。在上级组织对其考察之前,梁某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纪行为已实施完毕,违纪行为已构成。

第三,从适用对象上,梁某不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特定人员范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本案中,梁某是正科级干部,不属于该规定所规范的人员范围,不适用该规定。


四、案例点评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是组织纪律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中,有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去哪就去哪,认为不是什么大事。有些党员干部则是有不可告人的隐情,“做贼心虚”,要么不敢报告,要么抱侥幸心理,对组织蒙一头盖一脚。有的是作风不正,瞒着组织到外地吃喝享乐,拿着公款跑到外地或者国(境)外旅游;有的则是身陷贪腐,察觉势头不对,企图金蝉脱壳,溜之大吉;等等。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教导全党:“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孔子说‘游必有方’,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是连这一条都做不到,那就成问题了。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党组织要格外注意,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

广大党员干部须加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要求应该报告个人去向的,必须如实报告,决不能心存侥幸跟组织“躲猫猫”。


有关规定: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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