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监委成立后对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开除公职应如何办理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某局科员赵某(中共党员)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按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在监委成立前,通常是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的规定,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政府批准,科级以下公务员开除公职由区监察局决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但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开之后,区监委不再是区政府下属的行政监察机关,故不宜由区监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那么在监委成立后,如何办理对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开除公职的审批程序?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区监委虽不再属于区政府下属的监察机关,不宜提请区政府审批。但一般公务员仍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任免机关处分程序进行审批,即区监委将调查审查结果移送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形成处分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最后由所在单位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种意见:由区监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有意见认为,县级监委可对一般公务员直接作出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种意见:由区委审批。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政府批准。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区监委办理案件中的重要事项必须向同级党委汇报,给予科级以下公务员开除公职的处分属于重要事项,提请区委审批理所当然。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在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未作修改之前,对一般行政机关公务的开除公职由县委审批做法较稳妥。按《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精神,按照管理权限,应该是县管干部报县委审批,科级以下公务员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而科级以下公务员报县委审批,符合党管干部原则,县委既可审批县管干部开除处分,也可审批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该条文应理解为只是赋予监委开除处分的决定权,并且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没有明确赋予其审批权。因此,为了稳妥起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未作修改前,给予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开除公职处分报县委审批更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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