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让“微腐败”无所遁形
2017年9月,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纪委收到群众信访举报,石角镇某村一名非党员村干部存在违规行为。但当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该县纪委监察局“无从下手”。
这样的例子不止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颁布实施之前,我们对非党员村居干部的监管存在盲区,纪检监察机关即使发现他们在行使公权力时存在“微腐败”问题,但苦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他们的监管往往“有心无力”。《监察法》颁布实施后,这种管不到、管不了的困境得到改变,监察机关可以名正言顺地对这些人员进行监察监督,治理基层“微腐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利器。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监察对象范围,其中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不过对于哪些人员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范畴,《监察法》对此并没有进行细化列举。但在具体工作中,这是亟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唯有明确,才能做到精准把握、精准执法。
河源市纪委监委的同志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省纪委监委督促指导河源市、连平县两级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内莞镇塘兴村党支部书记等7名村干部骗取私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件。查处的村干部中有3名是非党员村干部。“在认定涉案的3名非党员村干部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时,大家曾经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我们在征求省纪委监委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是否行使公权力、是否从事了扶贫款物的管理工作’来作出判断,努力做到不越过也不放过。”河源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因此,从工作实践来看,应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出具体界定。根据工作实践和有关立法解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同时,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范围后,谁来监察这些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才可以设立监察委员会,乡镇不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县监察委员会直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开展监察监督,是否会鞭长莫及?还是可以通过授权来解决?《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向乡镇派出监察机构。这样,就满足了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监察委员会能够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基层一线监察对象的情况,乡镇派驻机构作为监察委员会的“眼睛”,帮助监察机关实施监察。
明确了机构,还需要赋予这个机构一定的权限。《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条明确了派出监察机构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派出监察机构具体的职责权限,法律规定由派出该机构的监察委员会进行授权。
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权限和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意见(试行)》,明确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组,并赋予必要的监督、调查、处置权限,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这些必要的监督权限包括,乡镇(街道)监察组可以依法对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意见同时也规定了派驻监察组的调查、处置权限。如,派出监察组负责调查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派出监察组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意见为基层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工作指南和依据。”肇庆市鼎湖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为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肇庆市鼎湖区设立镇村监察组织,各镇(街道)监察工作室监察员分片挂点联系所属村(社区)纪检监察岗,构建起区、镇、村三级监察监督网。深圳市宝安区在全区124个社区设立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并分别配备3名工作人员,建成“一社区一监察”格局,打通监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要实施到位,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人知法守法。首先,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学懂弄通《监察法》,才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法律颁布实施后,广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掀起学习贯彻热潮。省纪委监委通过组织召开理论中心学习会、机关各支部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加强学习理解,并将《监察法》纳入培训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解读。深圳市纪委监委组织市、区、街道三级700多名纪检干部参加《监察法》知识培训,并在微信公众号开设监察法专题学习测试模块,以考促学。其次,知法才能守法,要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让那些曾经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非党员村居干部知道自己有人管了。如,清远连州市直接到村庄开展“门楼微讲堂”之《监察法》宣讲活动,截至目前共开展宣讲23场次,教育人数达1700人次。一名村民小组长听完后豁然开朗:“我虽然不是党员,但也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了!”最后,知法才能用法,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要通过当地电视频道、报纸等媒体滚动宣传,在集市、赶圩“摆摊宣传”,在村道路、公园张贴宣传等方式,让老百姓知晓《监察法》,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到治理“微腐败”工作中来。
“感谢纪委监委帮我们追回用来成立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帮扶资金。”近日,湛江雷州市覃斗镇英岭村贫困户590多人联名写信感谢雷州市纪委监委。今年4月,雷州市纪委监委联合指导该市覃斗镇纪委,通过“走读式”谈话方式,仅用5天时间就将英岭村党支部原书记廖某宇、村委会原主任廖某林、原报账员廖某窍(非党员)3人挪用扶贫专项资金40万元的案件查结移送检察机关。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由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实证之一。相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全覆盖在治理“微腐败”方面的威力将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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