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惩处并举
为干净干事者撑腰
“从我们核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徐红旗同志是一个一心干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好干部,不愧是仲裁院的一面‘红旗’。这样的好干部,却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错告诬告,给他的工作设置障碍。”在全面深入核查反映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徐红旗的信访问题后,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江作洪向该区纪委监委作出如上汇报。
近年来,随着正风反腐不断深入,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热情高涨,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人员动机不纯,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浪费宝贵的执纪资源。倘若对诬告者不严肃查处,就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严重挫伤干部队伍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此,广东省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打击诬告陷害,为领导干部“撑腰打气”,向诬告者“亮剑”。
迅速出招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前不久,汕尾市海丰县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在机构改革选人用人关键节点,故意捏造事实对考察对象进行匿名诬告的案件,为被诬告的党员干部迅速澄清是非,消除影响,有力保护了党员干部正当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开展。
2月13日、15日,海丰县多名县领导干部的手机上收到了数条匿名短信,内容为反映该县财政局副局长林某清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等方面问题。同样内容也出现在多个社交网站上。对此,海丰县纪委监委迅速向市纪委监委、海丰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并调派精干力量开展核查,经初步核实,短信中所举报的问题均查无实据。因该短信举报内容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该县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迅速联合行动,对该短信来源进行了追查,并迅速查获诬告者孙某、罗某二人,二人分别是该县财政局的职工(党员)和退休干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二人如实交代了编发短信的目的和动机,原来他们是对林某清心存不满,在得知林某清即将进行晋升考察时,出于发泄私愤、企图影响和阻止林某清晋升的目的,杜撰了诸多“违纪事实”并发送出去。
案件旋即告破,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戒也随之而来。2月28日,海丰县纪委监委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3月1日,该县纪委监委给予孙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县财政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与此同时,海丰县纪委监委以查处上述案件为契机,加大曝光力度,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向全县公布该起诬告案的调查结果,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引导干部群众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广州市白云区纪委监委也有实招。“专横跋扈、打压村民、有法不依、欺压群众……”去年以来,白云区纪委监委陆续接到多封这样措辞尖锐的举报信,信中内容将某镇党委书记描述得“罪行累累”。经白云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核查后发现,该信访举报件由反映人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由于其个人不合理诉求未能得到满足,故直接给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扣上了“违纪违法”的帽子。
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决不能被诬告。查清问题后,核查组在镇党委班子会议上对信访举报问题作出澄清,并联合镇政府公开解释了征地问题,既有效回应了群众关切,也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事情水落石出后,该区纪委监委采取多种办法,如通过班子会、通报会、谈心交流等方式,及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是非曲直,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以实际行动释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信号。
上面几个案例,正是近年来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打击诬告陷害、为清白干事者撑腰的一个缩影。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经调查发现的不实举报,通过召开失实举报澄清通报反馈会等方式,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严惩诬陷 制度保障先行
2018年7月,江门鹤山市某镇纪委接到一宗网络投诉件,反映该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长等人在村小组工作中侵犯群众知情权等事宜。经多方调查核实,最终确认为不实信访投诉。随后,该镇纪委专门约见了信访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同时及时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多名干部及所在的村委会、村小组通报了调查结果,澄清不实信访投诉,并在该村村委会召开座谈会,还清白者清白。
单单向诬告者亮剑还不够,必须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日前,江门市纪委监委出台《江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查针对全市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旗帜鲜明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工作制度》共有12条,对适用范围、行为认定、调查核实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其中,信访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意图使党的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制度》还要求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对因情况了解不清、认识上出现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不作诬告陷害处理。
近年来,潮州市纪委监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反腐败工作的热情,大多数干部群众能够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举报,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问题线索。但也有极少数人道听途说、张冠李戴,或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进行不实举报,对纪检监察工作造成干扰,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潮州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心无旁骛投入到潮州新时代改革发展中,去年底,潮州市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工作,确立了“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的基本原则,对追查认定、核查、反馈、处置,澄清正名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机关、组织或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行为”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对经核查认定的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将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意见》明确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将由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取消、撤销、追缴或者宣布无效。
《意见》同时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严格区分错告和诬告。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行为予以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清白担当者撑腰,激励和支持全市广大干部勇于担当,履职尽职,聚精会神谋发展、齐心协力搞建设,为潮州新一轮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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