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的佛山样本
“讯问过程中怎么规范用语,避免诱供、逼供嫌疑?”
“搜查、查封和扣押都是新措施,规范性文书多、流程繁琐,怎么一一确保所有环节合法、合规?”
“勘验检查查什么?怎么查?”
“移送证据材料怎样才能既符合刑法关于定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又符合刑诉法关于程序性的要求?”
……
这些都是曾经横亘在佛山市纪委监委领导干部面前的难题。2018年1月19日,佛山市监委成立,次日,经广东省纪委、佛山市委批准,对佛山市政协原常委刘坚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此案是佛山市监委“留置第一案”,也是广东全省首个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的案件。在审查调查期间,该市纪委监委领导和办案人员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迈出了自身诸多的“第一步”,通过在实践中求真知,在探索中找规律,不断形成新经验、深化新认识,为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做到快查快结,提供了实践样本。
“第一案”的考验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是监察委员会履行职权可以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然而,对基层实践者而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12项调查措施在实践中的试用才刚刚开始,许多措施适用、流程审批、文书撰写都面临着“第一次”。
该案处于佛山市监委成立之初,各项程序仍属于试点试行。“当时,相关文书正在由案管、案审部门拟定,尤其是搜查、查封和扣押都是新措施,规范性文书多、流程要求严格。这些新的文书该由谁签批、流程应该怎么走,都没有可供套用或参考的先例。”佛山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章磊(化名)说。但为了给调查取证争取宝贵的时间,推动案件快查快结,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特事特办,迅即签发了几十份材料调取、证人询问等流程文书。“这是案件得以快速推进的重要保证。”章磊说。
作为佛山市监委“留置第一案”,该案同时担负着为纪法衔接起好头、带好路的重要意义。“我们明确以打造‘标志、标本、标准’案件为目标,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标准调查取证,并结合本案‘雅贿’的特征和相关条件,12项调查措施能试尽试,快查快结。”佛山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在这个指导思想下,佛山市纪委监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合理调配资源,实现办案人员的深度融合,迅速形成了“纪法双轮驱动、法法同轨并进”的战斗合力。章磊介绍说,“在立案之初,我们就形成了专门的纪法衔接组。组员由纪委人员和检察院转隶人员组成,把‘纪检人’善做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人’严谨法治思维相结合,保证了刘坚明及其他违纪违法相关人员的顺利突破和证据链条的合法完整。”
2月9日,刘坚明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留置用时仅24天。
证据制度的挑战
谈话是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的重要方式。但是,改革后纪委监委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效力要求,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接受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并适用刑事证据非法排除规则。这对纪检监察干部以往主要关注证据客观性的惯性思维提出了挑战。
“‘谈话’不再仅是‘问话’。”章磊说,“同步录音录像对问话带来了新要求。”她举例说,当被调查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罪行并愿意如实交代问题,但由于时间长等客观原因,对事实记忆不清时,需要问话人帮助他回忆。然而,“帮助回忆”语言和“引供”有着重大区别,“需要我们加以甄别”。
“同时,程序性用语和问话语言使用是否规范等有着重要影响,笔录格式还要合乎刑诉法要求,笔录内容也要体现法律构成要件。”她补充说,“否则,就有可能在法庭上遭到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质疑,甚至构成非法证据被排除。”
面对改革后证据制度带来的挑战,佛山市纪委监委与相关部门召开了多次纪法衔接协调会,根据会议要求,该案纪法衔接组对案件程序性文书、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后,依托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拟定了工作清单,交由各个小组分别开展取证固证工作。其中,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规范要求及相关使用文书,为之后依法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在审查调查期间,刘坚明案谈话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要求,对受贿人多次进行讯问,每次讯问均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客观反映对象供述情况,并在笔录中列明每次讯问时长,保证了制作的笔录依法有效。与以往纪委办案不同的还有,本案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对帮忙处理受贿款项的刘坚明亲属、陪同购买贿送家具的朋友、被刘坚明利用职务便利打招呼要求帮忙处理相关请托事项的相关证人也进行了询问取证,使受贿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从犯罪数额、犯罪动机等多方面多角度得到印证。最终,“市纪委监委移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司法机关全部采信。其中,公诉部门仅一星期就移送法院,纪法、法法衔接质效大大提高,实现了无缝对接。”佛山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而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实现了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相统一。”
3月13日,此案开庭,在铁证面前,刘坚明对全部指控认罪。
新措施的磨砺
搜查是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监委的一把利器。正是得益于科学缜密的搜查,办案人员获得了刘坚明记录其隐瞒不报财产的笔记本,并发现了其家中琳琅满目的奇石、堆积如山的字画和散落各处的名酒等涉案物品,一举奠定了坚实的物证基础。
一切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容易。“搜查、查封、扣押的相关文书多而且流程复杂。”章磊说,“如搜查要出示搜查证,搜查时要全程录音录像,且有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完毕要制作搜查笔录,如有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等时还需制作扣押物品清单等等。甚至,扣押物品清单登记的用词也要合乎刑诉法的规范要求。”这样的程序设置既体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权力监督,又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严格的法定流程下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
面对困难,专案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熟悉文书及程序,反复推敲搜查、查封、扣押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前准备好各种预案,最后使搜查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随着搜查组把现场图片发送回讯问组,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刘坚明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奇石、字画、名酒以及名贵家具,帮助他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问题,并一一指认了涉案物品。
勘验检查同样无经验可借鉴。由于涉及的赃款赃物众多,种类多数量多,存放地也有多处,验什么、验哪里、怎么验等等问题都摆在专案组面前。章磊说,“勘验检查是赋予监委的一个全新调查措施,不仅原纪委人员没有使用过,原检察院反贪人员也没有使用过这个措施。”因此本案试用该措施只能自行研究和摸索。
在佛山市纪委监委领导统筹协调下,经过多次研讨案情、查询相关资料并向公安机关请教经验做法,专案组成员最后确定了勘验检查的方向。为保证勘验检查的规范性,佛山市纪委监委还协调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协助,对相关场所进行了亲临查看和检验,并对最后保存赃物的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形成勘验报告,客观反映了现场概貌、有效固定了存放痕迹。
此外,刘坚明案的最大特点是“雅贿”行为较多,对其受贿的240余件奇石字画、340多支名酒和1套家具该如何公正客观地鉴定其价值;在调取、谈话过程中,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快速推进,对个别银行“没有对接监委的规定”、有的基层单位不知“监委是什么单位”,从而未能有效对接监委调查措施等问题,佛山市监委都通过此案的全要素试用,在先行先试的实践中开展了有益的探索。
3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坚明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刘坚明案的“收官”,既体现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改革向纵深发展。“办完此案,我的第一感觉是要梳理。”章磊说,“某种意义上,这是一次全要素试用12项措施的‘以案代训’。要思考如何从中提炼总结,推动经验固化为制度,并在实践中加强人员融合,实现正风反腐‘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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